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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业人员创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08年6月10日 作者:kaixin

 
    新华网山东频道6月10日电(记者郭倩)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将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订。  
    同时,山东省还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  
    依照相关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山东省还规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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