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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人才交流会:1810人初步达成就业意向
时间:2008年3月17日 作者:kaixin
      无视新劳动法规成不和谐音 
  本报讯上周末,为期两天的春季人才交流会在市人才市场举行。这是今年我市举行的第一场大型人才交流会,也是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我市举办的第一场大型人才交流会。但记者发现,不少招聘单位的招聘信息与新劳动法规相抵触,职场招聘“潜规则”仍普遍存在。 
  市人才交流中心统计显示,本次人才交流会,3200人次进场参加应聘,1810名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初步达成就业意向。另外,这次招聘会尚有市场营销、医疗卫生、工程技术、中小学教育等1240个职位没有招满,市人才交流中心将通过周口人事人才网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欲求职者可以上网详细查询。 
  众人起早忙赶场 
  15日,市民还未充分感受到太阳的温暖时,市人才市场已是人头攒动、人声鼎沸。此次招聘会设置的100多家招聘展台、3050个空缺职位,吸引了众多应聘者,他们大部分是即将或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据介绍,这次交流会是近年来我市规模最大的一次人才交流暨大中专毕业生供需见面会。部分招聘单位未“明码标价” 
  挂在展台前的招聘信息,是应聘者了解招聘单位、招聘岗位的第一个渠道。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不得在招聘信息中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一定要“明码标价”。然而记者观察发现,大部分招聘信息中仍没有详细说明岗位待遇。很多招聘单位关于待遇问题干脆直接选择回避,连“月薪面议”、“待遇优厚”等字眼都懒得写上。对此,西安商贸学院一位姓周的学生说,感到很迷茫。还有一些应聘者则无奈地表示“早就习惯了”。 
  一些招聘信息存在就业歧视“招仓库工作人员,男,……”“招人事文员、销售员,女,……”“招办公室文员,女,……”一些单位的招聘信息特别强调了应聘者的性别。新《就业促进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招聘信息中可以用“岗位要求”来选择适合的人员,岗位要求包括工种、工作性质、适合人员范围等,但必须做到男女平等,否则均被视为就业歧视。记者在一家招聘展台前听到一位应聘者发出的牢骚:“办公室文员,男的不见得就干不了。”记者还发现,一些招聘信息中不但有性别限制,还有一些则明确提出了年龄限制和学历限制。大学生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很多农民工朋友都知道用它来维权,但不少大学生竟对新法内容毫不知晓。记者在招聘会现场随机采访了10位在校或已毕业的大学生,他们都表示没有通读过该法,具体内容不太了解。对于应聘时是否会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只有3位表示会主动要求签订,其余的都抱有同一个想法:“先找到工作再说,单位让签就签,不让签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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