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保险须知
一、服务对象 凡在本中心存档的人员均可参加。
二、缴费基数
1、单位办理: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基数; 2、个人办理:按上年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提供材料
(一)单位办理 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或参加养老保险基数表;原参加过失业保险的需提供电脑转移单 4.其他相关材料(单位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存档合同书复印件)
(二)个人办理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存档合同书复印件 3.原来参加过失业保险的需提供电脑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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